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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关于处理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相关条文(含罪名)

2010-03-16  (编辑:ANVA)

刑法关于处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

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相关条文(含罪名)
(截止2009年第七次修正案)

第三百六十三条 【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;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】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 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为他人提供书号,出版淫秽书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
第三百六十四条 【传播淫秽物品罪;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】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
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制作、复制淫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,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
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

关键字: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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